“我们俩是真心喜欢的,以后就要共同生活……”吉林长春,发生了一起令人愤慨地破坏军婚案件:孙某今年30多岁,个体经营。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女儿郭某某。
2020年9月,孙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10月至12月案发,孙某在明知王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在自己家中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园接其女儿郭某某至孙某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
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异常,遂产生怀疑,后发现王某带着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于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于孙某家中居住。郭某打电话与孙某交涉,规劝孙某不要破坏其家庭,孙某未予理会。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之后,郭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素材
实在是有点厚颜无耻!支持法院判决,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其实,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
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当地检察机关以孙某涉嫌破坏军婚罪提出起诉,没有想到的是,嫌疑人孙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否认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
其实,这就给法院的判决认定带来困难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重婚罪确实存在难点。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规定的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如果只是在部队工作,没有取得军籍,则不属于现役军人。
这个犯罪,同样规定里两种情形,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的同居,既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包括不以夫妻名义,长时间地共同生活。这是不同于重婚罪的规定。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
但无论哪种情形,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如果不知道,则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只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不知道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单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是不构成犯罪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的话,会构成重婚罪,而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第二,双方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而如果没有同居或结婚,单纯出轨,则就算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也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第三,破坏军婚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可以构成犯罪,并不需要造成军人夫妻感情破裂。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是否结婚很容易判断,从行为人是否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即可认定,而是否“同居”认定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难点。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孙某显然是知道这个道理,先后提出抗辩意见,表示其并未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不知道对方喜不在意军人配偶。
实际上,针对“同居”认定难点,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已达到认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因而其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由于嫌疑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在现役军人郭某对其规劝后仍不思悔改,客观上致使郭某与妻子王某感情破裂离婚,给郭某造成很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安心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隐患。
最终,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8个月。孙某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