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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业解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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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相关政策,愿与广大财务人员共同分享探讨残保金征收、申报、使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一、概念

  残保金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二、安排就业残疾人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即持证残疾人。

  三、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征收及财务处理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四)计算公式
  本期应纳费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纳费额*100%(或50%、10%)
  本期应补(退)费额=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已缴费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因此,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计算为年审年度1月-12月期间实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五)账务处理
  1. 计提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A
  2.缴纳(税收票证为原始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贷:银行存款 A
  3.缴纳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B(=A×5‰×滞纳天数)
   贷:银行存款 B
  (六)存在总分支机构的申报及缴纳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申报表

  (一)申报表相关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二)申报表主要变化
  1.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2.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3.规范申报表格式。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六、残保金用途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主要用于: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六)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七、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残保金的社会监督

  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拒缴、少缴残保金的风险

  (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十、主要涉及的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三)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及解读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