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文物局是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河南省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
(四)组织全省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省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省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七)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八)负责组织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九)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拟订全省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
(十一)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负责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物经营机构审批;监督管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河南省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人事教育、离退休干部、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访、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会务接待、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和文物宣传的组织协调,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职工培训等。
(二)计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管理、经费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负责全省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重点项目建设文物保护办公室)。拟订全省文物保护与考古规划,负责规划协调全省文物考古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工作;管理监督全省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核审批,考古勘探单位及勘探领队人员资格审批;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四)博物馆处。拟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开放工作;组织全省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审核全省重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方案;负责全省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复制、拓印、退出馆藏、拍摄等有关审核审批;指导协调博物馆、纪念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指导全省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博物馆业务建设,组织协调全省博物馆宣传工作;指导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民间文物征集工作。
(五)文物安全处(执法督察处)。拟订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承担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备案、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管理国家驻我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拟订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风险认定;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六)文物资源管理利用处。拟订全省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省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指导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工作;负责全省长城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核和基础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处(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负责指导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研究;负责建立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开放服务和宣传科研工作;负责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的考古发掘、文物抢救保护项目,开展文物保护日常巡护,组织出土文物整理、修复和研究。
(八)文物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处。拟订全省文物科技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基础应用预防性保护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项目,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核审批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重点科研基地的申报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文物藏品取样分析;负责全省可移动文物修复单位资质的审批,指导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拟定全省对外合作交流规划,组织协调全省文物外宣工作;实施对外合作文物科技、教育培训等交流项目;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物展览;协调境外我省流失文物的调查、捐赠、返还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第七条河南省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