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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新闻盘点: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高铁被掌掴女子发声拒绝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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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职场人不容易,上班已经很辛苦了,如果下班后还被要求参与应酬,能不能拒绝呢?重庆一女子就因为说了“不”,把工作给丢了。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的话题也一度冲上热搜榜首。


据公开报道,今年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


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她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


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


在小刘提到的录音材料中,公司负责人提到,干行政类的工作,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小刘应该服从安排。另外,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


“她的想法可能跟我们不一样,我们认为那个岗位(行政)就是应该做这些事情(接待应酬)。”公司负责人对于小刘的做法也不理解,“又不是把她往虎口狼窝里送,就是需要有个人去结账、倒酒之类的,她一个小孩,能给我们做什么?”


公司还表示,只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但小刘认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她同时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目前,小刘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了这一情况。


对于该公司的做法,不少网友都提出了质疑——

@福尔蘑菇LAN:“笑死,你付给我下班后的工资了吗?”


@记忆童话:“很多公司迟到一分钟都要扣钱,但是加班、晚下班没有工资。”


@瞭望使:“应严厉打击这种公司的奇葩规定。”


@鸢尾兰324_1017:“这个公司如此霸道,那意味着,如果这个女性应酬中陪酒、被性骚扰甚至有被侵犯的可能,到时候不答应这些也要被解雇咯,因为这些也属于应酬好不,工作没让人满意。”

还有很多网友表达了“人在职场”的无奈,认为公司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酒桌文化”已然成为一种潜规则,想要升职加薪,就不得不参与这种下班后的应酬。


你觉得员工在下班后拒绝应酬是“不服从工作安排”吗?下班时间、工作场所之外的应酬,到底算不算“工作职责范围”?


律师:公司行为违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郑晶晶律师:


从新闻中能看到,小刘被开除,主要理由是“尚在试用期且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对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说法,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即便有“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等兜底性条款,这类条款也不能任由公司做随意解释。


行政人事专员的岗位职责正常来说是负责公司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工作,包括公司日常工作性质的行政接待。除非是酒店、娱乐场所等一些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普通行业中行政岗位的工作性质并不需要其应酬客户,因此对于下班时间、工作场所以外的应酬,不能视为正常工作应酬,故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


首先,公司在招聘时没有明确告知该岗位需要下班后陪同公司领导进行饭局陪酒应酬等工作内容,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工作范围是否包括饭局应酬等做明确约定;


其次,即便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完成工作任务,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也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加班要求。


因此,本次事件中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在非上班时间、非工作场所去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饭局应酬任务,小刘并不存在“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情形。


关于试用期内辞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规定的目的是在于给双方一个互相考察的机会,劳动者在此期间可以观察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考察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本次事件中公司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公司在招聘时应当明确约定具体、可考核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录取条件,要将试用期考核明确化,包括考核程序、考核标准等,都要做到具体明确,并事先告知员工;


二是要提交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比如考核结果等。


显然,在本次事件中,公司不能以小刘在试用期内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