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0年1月8日19时30分,根据举报并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的配合下,辛集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温赛(执法证号:)、吴柄良(执法证号:)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河北省辛集市************物流依法进行检查,在车厢内发现三个黄色印有“杭州”字样的可疑黄色箱子,与举报人提供信息相同,疑似装有违法卷烟。
该黄色箱子的快递面单登记发运地为杭州市,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纸箱内装有一批涉嫌违法卷烟,品种数量如下:利群(新版)壹种,壹佰陆拾贰条,激光打码标识部分被毁。经现场调查,该批卷烟系从本市运至杭州市。
执法人员提取了该批涉嫌违法卷烟的快递面单,相关信息如下:无运单号,收件人:*先生,地址:杭州下城区,电话号码;**************,寄件人:刘*,电话号码*******。该批卷烟的寄件人、收件人均不在现场。**物流值班人员***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证明,当事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经查实:当事人刘*于近期在本市烟酒店收购利群(新版)卷烟162条,共计壹个品种壹佰陆拾贰条整,目的是运到杭州挣差价。刘*通过**物流发货受理,然后**物流的货车再运往杭州地区。我局认定该批违法卷烟案值计人民币22680元(大写:贰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16]30号)文件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第二档规定,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22680元3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7938元。
(本图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D.《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