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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发布:假疫苗事件处理结果被判死刑,非法行医过程中销售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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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吕辰

在当前的疫情形势下,很多家庭都备起了居家治疗药品,您想买的连花清瘟胶囊,是“莲花清瘟”“莲花清温”还是“连花清瘟”?买的新冠肺炎居家治疗药品是真的吗?12月14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示大家,不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以免贻误患者病情治疗和遭受财产损失。

孔某、乔某于前年8月购买预灌封注射器,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孔某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据此,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制售假药将可能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检察官解释,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示大家,要树立药品安全意识。勿迷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不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买药时,仔细查看药品包装、药片字体、药品批准文号、药品说明书、药品有效期,及时索要购买凭证。若发现所购药品有质量问题或疑问,应保存药品包装、购买凭证,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