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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爆料信息:国税发[2005]172号,二手房买卖增值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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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问:“营改增”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应到哪些地点办理增值税缴纳和发票代开?

12366解答: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行为,也适用以上规定。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算依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记者 林润 通讯员 国薇萍)

办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网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