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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干货解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乐捐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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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一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闪人”。据报道,该女子称,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

把罚款说成“乐捐”,把强制说成“自愿”——再是清新脱俗的表达,也改变不了霸王条款的本质。

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是,任何公司制度的底线,当以不僭越法理精神为前提。好好的慈善捐赠的“乐捐”,被用在企业巧立名目的罚款之上,这本身已经足够荒唐;更荒唐的是,入职之前还要强迫员工在这种“乐捐制度”上签名。这种疑似违法的“乐捐”,不仅令人诧异,更是叫人愤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以上法律还只是“讲道理”,监察管理就应该“秀肌肉”了。事发广州,而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更直白点说,该公司这样的“乐捐”条款,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执法对象。

企业管理,赏罚并济。倒不是说罚款是个动辄得咎的选择,而是罚则本身也要恪守自己的边界:一是不能简单粗暴的“一罚了之”,毕竟员工是“人”而非机器。即便从企业社会责任来说,罚款也应该是最后的、最坏的选择。二是罚款不能太任性,更不能跟着老板的感觉走。疑似违法的“乐捐”,虽然换了个文雅清新的称呼,却依然洋溢着职场PUA的老味道。

职场若江湖,江湖亦有“度”。在经济企稳回暖的当下,劳资关系可能容易出现不对等的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1158万人,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目前,仍需警惕市场主体可能出现的压榨与侵权情况。此前与“乐捐”异曲同工的诸多闹剧也被曝光:有公司规定上洗手间次数的,有在厕所门口安装闸门和监控设备的,也有公司对外宣传员工“饿出胃病”“18年从未请假”的……这些疑似违法违规、不合理反常识的制度或取向,说到底,不过是企业管理权力的极致化、老板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已。

看似清新脱俗的“乐捐”,还是疑似违法的“配方”,还是职场PUA的味道。地方监管部门当“寻味而去”,在清理企业奇葩规定的同时,平衡好对等的劳资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