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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材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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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证据也叫作定案证据、裁判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证据,证据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通常采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当对证据材料的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从实务操作而言,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比较多,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第三,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方便法院及时将副本转交其他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副本,将导致无法进行质证,法院对该证据材料将不予审查,当事人将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专门设有证据材料收取窗口,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收取证据材料,并出具收据,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五,司法实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当事人主张已经提交了证据材料而法院却不承认收到的情况。为了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最好是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邮寄,对于重要的证据材料建议在邮寄的时候进行全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