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进行经济补偿呢?
网友咨询:
我是在某从2000年到08年底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的00年到07年是在上海总部工作 07下半年公司调我到浙江工作合同只签过2次,08年也签过一次是08年1月1号到12月31号的。但是公司没有书面通知不续签!请问公司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江东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员工的月工资太高,即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只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计算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东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注意的是,前提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待遇,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待遇变相逼迫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不适用本条规则,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