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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干货盘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转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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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是矿业相关企业最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之一,是法律赋予可转移的有价财产权,因此在矿产权流转过程无论程序还是形式上都关乎采矿权持有方切身利益,树人矿业律师团队,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经常处理类似问题,也是矿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对采矿权流转过程中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示。

一、采矿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1.转让

(1)出售:出售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作价出资:作价出资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3)合作:合作开采经营是指采矿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重组改制:采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采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采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 出租

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采矿权转让的条件。采矿权人在出租期间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采矿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采矿权。

3. 抵押

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4. 继承/赠予/交换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采矿权继承、赠予、交换的其他条件,法律未做明确的规定,则除应当遵守对于采矿权的特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对于继承、赠予、交换方面的规定。

此外,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采矿权承包经营的现象。而我国目前禁止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此外, 2001 年 6 月 30 日前发生的采矿权承包行为,应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采矿权出租的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梳理,采矿权进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 、采矿权属无争议;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6、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7、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8、采矿权的受让主体应当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条件: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9、对于采矿权出租的,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10、对于抵押采矿权的,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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