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2019年底结束。由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可行的改革路径和方法。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继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并明确试点工作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适用有关法律条款。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104个县(市、区)和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滁州市、四川省资阳市等3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公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24年4月30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邓小刚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风险可控。(周蔚)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