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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发布: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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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持续转发“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该专栏由人民法院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就相关问题进行权威解答。

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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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答:2016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探索设置综合审判庭、综合办公室,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内设机构改革在基层人民法院先行试点,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内设机构改革,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上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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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答: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审判重任,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法院队伍素质。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亲历性等特点,不同于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办案必须独立判断、居中裁判、亲自开庭,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有着重要区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交流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符合了审判工作规律,有助于实现法官职权即审判权的真正回归,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审判质效。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依法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符合我国的时代背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遵循审判工作规律、提升审判质效的内在需求。长期以来,法院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混编管理,未能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不易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促使法院推动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职业特殊性,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并为其搭建各自的发展平台,使每类人员都有上升晋升渠道,实现人尽其才和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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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

答:为完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就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提出明确意见。第一,关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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