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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报道:简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法律监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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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任何工作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善于厘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区分轻重缓急,在兼顾一般的同时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最主要、最核心的工作就是法律监督工作。只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以此带动检察工作整体推进,才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实现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首先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历史方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法律监督、检察监督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全面、系统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又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充分表明,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的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期,同时检察机关也面临更高履职要求,责任更重、任务更艰巨。这就需要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必须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对“四大检察”的监督规则和履职要求了然于胸,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检察人员监督理念落后,规则意识淡薄,对自身职能定位认识模糊,特别是在探索开展一些创新性工作时,问题尤为突出,应当引起重视。“能动”,是近年来检察履职中的一个高频词,“能动检察”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需要强调的是,“能动”必须以“依法”为前提,检察机关的一切法律监督工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以及监督规则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展开。要紧紧立足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否则不仅会影响工作效果,更会损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还必须坚持辩证思维,既要基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和主要业务,继续坚持、巩固、完善,还要找出牵一发动全身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出影响检察职能更好发挥的薄弱点和症结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连续五年明确写入“四大检察”,要求“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而当前“四大检察”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和弱项,在监督履职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在民事检察方面努力解决“不会”的问题,在行政检察方面主要解决“不敢”的问题,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着力解决“不精”的问题,在刑事检察特别是侦查监督方面重点解决“不硬”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掌握,全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在融入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个根本职责,努力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唯有如此,检察工作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章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