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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追踪速递: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该怎么处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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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脚、山东泰山队外援孙准浩近日被推上了热搜,根据外交部发言人称“近日有一名韩国公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辽宁省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人正是孙准浩,而其所涉嫌的罪名据猜测也与踢假球有关。那么作为外国人在中国触犯刑事犯罪会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是一个什么罪名?本篇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No.1 外国人在中国触犯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的,都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上文第十一条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指的是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之外,其他的外国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并不意味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不会受到处罚,是因为其拥有的特殊身份,会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罚。

新闻报道中的韩国球星孙准浩显然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如果其犯罪事实确凿,接下来将会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当然,他并不是第一个接受中国法律制裁的外国人;上一个触犯中国法律并且闹出这么大动静的外国人吴亦凡正在狱中积极接受改造。

No.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什么罪?

我们都听说过受贿罪,而且在老百姓的朴素的认知当中,只有吃”公家饭“的,才能犯这个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又是个啥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2008年11月20日)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以及该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外交部通报的该起事件中,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孙准浩虽然是外国公民,但因其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且利用其作为球员这一特殊身份所实施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将会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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