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原告(乙方)惠清公司与被告(甲方)维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四、承包范围:1、消防工程:1.1消防工程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消防水系统:消火栓、喷洒属于独立系统无需界面划分。……八、工程造价:1.地下部分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结算,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单价为126元/㎡(现金价格,含增值税)。地下部分面积:38190.45㎡;九、付款方式:当工程完成总工程的50%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给付。并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审核后报甲方。其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乙方将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交付甲方,甲方在30天内支付结算款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按国家规定保修满之日起14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剩余保修金。十、……2.2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由甲方按同期银行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期工费的利息。双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予以施工,被告已给付工程款240万元,尚欠工程款2411996.7元。案涉科苑小区于2020年10月竣工入住。
2020年10月26日,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维刚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科苑小区1-17号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维保单位)惠清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概况:竣工日期2020年8月28日,竣工图纸提供情况已提供,建筑或占地总面积111932.42㎡、检测面积111932.42㎡,建筑楼层数/建筑高度:地上18层、地下2层;检测日期2020年9月3日,检测部位地上18层、地下2层;检验内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灭火器;综合判定结果为:合格。
惠清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411996.7元及利息(自2020.12.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原告对涉案建设工程(科兴区幸福街科苑小区1号楼至17号楼)2411996.7元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院确认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现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240万元,尚欠工程款2411996.7元,属被告违约。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2411996.7元及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判决其对涉案建设工程(科兴区幸福街科苑小区1号楼至17号楼)2411996.7元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工程没有结算、没有验收、尚不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该院认为,被告委托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检测,并作出《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观点,故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一、被告维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惠清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411996.7元及逾期利息(以241199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原告惠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维刚公司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惠清公司对工程价款2411996.7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维刚公司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维刚公司与惠清公司签订的《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惠清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施工义务,维刚公司应向惠清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维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备案,不具备付款条件。因2020年10月26日维刚公司已经委托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包括涉案建设工程在内的科苑小区1-17号楼及地下室全部消防工程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质量合格。涉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购房人实际居住和使用。故维刚公司以涉案消防工程没有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依据,二审不予采信。
关于维刚公司主张涉案消防工程实际施工面积与图纸规划面积不符,尚有未完工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付款,因维刚公司对此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上诉人维刚公司该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惠清公司对工程价款2411996.7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惠清公司对工程价款2411996.7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维刚公司主张消防工程为单位工程项下的部分工程,无法独立存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认为,消防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必备部分,是建设应具备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工程,受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严格规制。消防工程是承包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虽然与整个建设工程在物理上难以分割,但其变现价值可以从建设工程整体价值剥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维刚公司的该主张,二审不予采信。
关于惠清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当工程完成总工程的50%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给付。并由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审核后报甲方。其余款项待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乙方将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交付甲方,甲方在30天内支付结算款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按国家规定保修满之日起14天内甲方付清乙方剩余保修金。2020年10月26日,经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消防工程质量合格。按照合同中工程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结算款95%的约定,维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应为2020年11月26日。本案中,惠清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2021年9月16日起诉维刚公司,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据此,上诉人惠清公司请求对涉案建设工程(科兴区幸福街科苑小区1号楼至17号楼)2411996.7元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原审法院未判决惠清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增判:惠清消防工程安全安装有限公司在维刚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2411996.7元的范围内对科兴区××街××小区××号楼××号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