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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速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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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男,1978年生,大专文化,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温某作为上海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公司人事王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上海A有限公司虚开河南B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57,949.8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73,477.11元。

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温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税款已作进项转出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上海A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被告人温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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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上海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温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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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