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是大家在求职中会关心,也是经常会问到的问题。五险指得是“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这五个与劳动者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险(对应的是商业险,如自己购买的意外险、公司购买的财产险等)。
“五险”中的医疗、养老”是大家最关心,也是了解最多的,就不多着笔墨介绍了,这里主要是和大家分享下剩余的三个险种里面的“工伤险”。工伤险是很多人在职业生涯中都没有接触过,也不希望自己会用到的这么一个社会型保险。
在1951年2月26日,国家通过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在国内确立了对于劳动者工作期间出现伤情时如何处理的,工伤保险制度。后续在1996年、2003年、2010年都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当前实施的就是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在《条例》第二条条文规定里,明确了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缴交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不同的事因引起的伤情是否要被认定为工伤,在《条例》里面也具体列举了,认定为工伤的伤情做必须要达到的条件或标准: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存在比较多争议的是,有第5点因公外出、第6点上下班途中以及第7点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些认定的标准与司法意见,后续文章中会逐步分享。今天主要是根据《条例》规定,和大家分享内容为:1、工伤险的历史
另外,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制服支付费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