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构成犯罪的主体:虚开发票罪的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二、虚开发票罪的行为表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仅规定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但实际上,该罪打击的行为仍是没有合同关系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因此,可能构成该罪的行为有:
1.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发票;
2.为增加建筑成本,在无真实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要求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等;
3.提前付款而开具发票;
4.劳务公司虚开发票而无其他佐证痕迹的;
5.开具发票与建筑单位保管资料不符;6.购销行为不符合常理;
7.发票超越经营范围;
8. 利用开票公司开票等。
三、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该罪的追诉标准为: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