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黄希)显示,经查,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杉基金)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黄希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协会拟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同时,附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131号)具体披露了雪杉基金存在的4宗违规行为。
一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其一,2019年5月,雪杉基金与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阿杏)达成《业务合作协议》,由债券发行人关联方出资认购上海阿杏产品份额,该产品通过雪杉基金在管产品“雪杉夏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投向指定债券产品。其二,2019年5月,雪杉基金与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芦淞)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指定第三方认购“雪杉夏桐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由该产品购买指定债券。以上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雪杉夏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常升1号私募基金”“雪杉常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投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映雪)在管产品“映雪吴钩15号私募基金”6.58亿元、1.95亿元、0.55亿元、1.13亿元、2.70亿元、0.51亿元及0.12亿元,2018年2月,“雪杉春茗1号基金”投向上海映雪在管产品共计5610万元。投资期间,雪杉基金董事长郑宇为上海映雪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雪杉基金未向投资者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雪杉春茗1号基金的投资者王某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7日签署,但是其风险测评问卷则于2016年9月21日签署。以上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一般员工违规兼职。雪杉基金市场拓展、投资运营、财务等岗位员工存在兼职情况,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黄希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雪杉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一、对雪杉基金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二、对黄希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四)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六)取消会员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一)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个人予以警示批评;(二)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谴责;(三)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个人予以谴责;(四)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部分基金相关业务,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五)加入黑名单,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全部基金相关业务;(六)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个人的基金从业资格;(七)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基金相关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