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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看法介绍: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收受购物卡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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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加油卡等消费卡具有交易隐蔽、使用方便、难以追踪查证的特点,成为收送礼甚至权钱交易的惯用手段。实践中,收送消费卡的行为贯穿纪、法、罪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收受消费卡的证据收集、数额认定、纪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梳理。

收受消费卡的证据收集。在审查收受购物卡、加油卡等消费卡时,通常需要确定消费卡的现有状态、

消费卡的数额认定。实践中,部分售卡方为了促销经营,经常会打折销售消费卡。对于这类情形的收送数额,实践中通常会以卡片面值直接认定。笔者认为,这一做法符合一般人认识规律、便于实践操作。一是收送的标的物——消费卡,代表的利益数额实为面值数额,该卡在转赠流通、兑换商品时均能获得与面值数额等价的利益。二是行为人双方不存在错误认识,送卡人希望送予的数额与收卡人明知收受的数额,均是面值数额,而不是购卡时的折扣数额。三是对类似问题已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如2011年国务院《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如何区分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收受购物卡、加油卡等消费卡的行为在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都很常见,区分定性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首先,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可能构成受贿罪,反之则考虑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次,确定涉案数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即使有谋利事项,也应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 吴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