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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二稽罚告〔2022〕146号

东莞市***酒吧(纳税人识别号:914419***CEU3U):

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税务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投资人:杨***,是一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室;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酒吧);歌舞娱乐;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大类:餐饮业,行业明细:正餐服务;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分局;财务制度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期间通过“收钱吧”、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经营款项结算,利用财务人员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少报营业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根据向第三方取证结果和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查询结果,你(单位)通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取得营业收入(含税)12,910,958.33元,折算为不含税收入12,534,911,已申报不含税收入为62,481.19元,少申报不含税收入为12,472,429.81元;在2021年取得营业收入(含税)21,612,741.59 元,折算为不含税收入20,983,244.26元,已申报不含税收入为210,415.40元,少申报不含税收入为20,772,828.86元。

1.你(单位)在2020年7月30日年至2021年12月31日少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单位)经营业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其通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不含税收入共计16,359,378.12元,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含税收入共计17,158,777.14 元,应纳增值税514,763.3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5,738.17元,教育费附加15,442.90元,地方教育附加10,295.27元,由于已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元,故少缴增值税514,763.3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5,738.17元,教育费附加15,442.90元,地方教育附加10,295.27元。

2.你(单位)在2020年和2021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八条、《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大额未申报收入,其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应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单位)经营范围属于“生活服务业”,按服务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2020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1,253,491.1元,适用税率为35%,应缴锦豪酒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388,221.89元,已缴0元,少缴388,221.89元。2021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2,098,324.43 元,适用税率为35%,应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683,913.55元,已缴0元,少缴683,913.55元。

综上所述,2020年度至2021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计1,072,135.44元。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房东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纳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3.上海收钱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开户基本资料。 4.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东莞市***酒吧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营业收入未开具发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514,763.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738.17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072,135.4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罚款806,318.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