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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警察见死不救,见死不救会被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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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20年,嘉兴海盐,两个人一男一女站在盐嘉塘桥上比手画脚,似乎在争吵着什么。突然女方甩开了男方的手,跳入了河中。男方只是怔怔的看着,愣了十几分钟,随后驾车离去。

要说见死不救,大家看过了网上这么的案例和普法,相信大家一定有自己心中的想法。确实,我国民法、刑法保护挺身而出的人。

南京扶老太太案,不可质疑的对社会的道德底线做了一次冲击,也让大家去翻阅法律条文看看法律对于挺身而出的好人是如何规定的,对民众的普法也确实做了一点贡献。

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确实不触犯法律,但凡事都有特殊。

二、案例

2020年,嘉兴海盐县,盐嘉塘桥上就曾发生过一人跳河导致溺死案件,而他的丈夫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鲍某与朱某是夫妻,两人结婚已经好几年了,7年之痒也经历了,对于婚姻,他们只剩下争吵。8月某一天,两人驾车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在回家的路上,两人在车内爆发了争吵,甚至还动了手,朱某索性不开车了,下车试图步行回家。

朱某下车后,喝了酒的鲍某清醒了一些,驾车赶上正在桥上走的朱某,两人隔窗又爆发了一次争吵。

这次鲍某索性一脚油门远离了朱某。走了一段路后鲍某还是担心朱某,又回头来找朱某,谁知朱某看到鲍某回来,直接翻越了桥上的栏杆跳入水中。

看到妻子跳河的鲍某直直的愣住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在桥上原地站了有将近十分钟。十分钟后他竟然驾车逃离了现场。

回到家的鲍某坐立难安,一直待在家中未敢见人。三天后,在桥上施工的工人报案说河里有个浮尸,公安打捞上岸后,鲍某前来报案说自己的妻子失踪了。朱清(死者哥哥)的直觉告诉他,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他要来妹妹的手机和行车记录仪,将发现的证据交给了警方。

警方随即将鲍某采取强制手段,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对鲍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定鲍某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三、分析

鲍某与朱某身为夫妻关系,理应互相帮持,共度患难,对于朱某,鲍某负有绝对的救助义务。

但是鲍某因为日常的争吵,对正处于危险之中的朱某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甚至连报警都没有。在三天里,鲍某不仅没有投案自首,甚至还找到朋友聊天喝酒,在三天时间里,鲍某就是惊弓之鸟,警觉地打探着风吹草动。

鲍某的行为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的行为。

1、所谓违反法律直接规定

是指违反《刑法》中所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严禁类推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负有法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结合上述案例来看,鲍某与朱某时夫妻关系,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同样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还有父母和子女之间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职业之间也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对群众,医生对患者等。

负有法定义务不只有上述的几种情况,还有因为先行的行为而对不特定的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例如,酒桌上的酒友劝酒,那么劝酒的人对喝酒的人就负有法定上的救助义务,如果被劝酒人发生了意外事故,劝酒人不采取救助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

2、绝履行的意思是指救助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前提是行为人要有能力救助,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对于没有救助能力的,法律不会强求其实施救助行为。

比如8岁的孩子见到母亲落水,法律不会苛求一个8岁的孩子实施救助行为;比如家中发生大火,家人身陷火海,家属虽然有能力救助,但是自己也难以活命的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苛求其实施救助行为,以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负有法定义务”。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于此种评价很难界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但就上述案例来说,鲍某对于朱某未采取救助行为,导致朱某死亡,这种后果绝对称得上是严重。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隐形的条件,即不救助行为必须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救助的行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其负有法定义务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五、总结

夫妻相伴一生,起码有一千次想要离婚的念头,虽然不知道这句话是否客观,但是世间美好的婚姻大抵相似,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婚姻作为你人生中唯一一次可以自己选择家人的机会,不可谓不慎重,但是如果决定了,夫妻之间就应该坦诚相待,要“比翼双飞”,不能大难临头各自飞。

夫妻之间有矛盾很正常,重要的是沟通如何将矛盾说开。就算矛盾无法调和,最差也不过一拍两散,各自安好。

案例中的朱某是冲动的,偏激的,而他的丈夫鲍某是残忍的、无情的、毫无担当的。作为男人不能保护自己的家庭成员,很差劲;作为一个人,冷漠的看着自己的亲人溺水身亡、见死不救,实在有违人伦。

俗话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对于自己之前从未见过的陌生人见死不救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相信大部分人都是有道德的,社会是美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