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见解]爆料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嫁出去的姑娘离婚后户口会怎么办

阅读: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认定该“村规民约”无效,判决该村民小组给付陈某集体土地收益金。

陈某系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学毕业后从事护士工作,属临时工性质;婚前,陈某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婚后搬出该村民小组居住,但户籍未迁出,承包地未退回。该村民小组因出租土地等取得收入31万元。按照该村民小组村规民约,外嫁女即使户籍和土地都在本村民小组,只要外嫁都不参与分配,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陈某索取集体土地收益金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陈某自出生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尽管其因大学毕业后到城镇临时工作,但户籍未迁出,承包地也未退回,其虽然参加养老保险,但不足15年,仍然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陈某因结婚外嫁,未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仅仅是居住形式问题,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该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方式否定陈某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参与分配的权利,该民主议定事项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该村民小组给付陈某集体土地收益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权益纠纷中,主要问题是对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而言,外嫁女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地也未退回,没有加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本案中,村民小组以民主议定事项的形式,将外嫁女排除在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分配对象之外,侵害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