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注意到,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两则公告,有关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
(现状工作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征告字〔2023〕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3〕8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现状工作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现状机场围界,南至济南机场边防检查站,西至空港路,北至太古机库。具体包括济南遥墙国际机场现状工作区范围内民航山东空管分局设施及塔台,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办公及附属设施,济南机场海关及检验检疫办公楼,济南机场边防检查站,济南机场武警九中队,山东航空集团基地及附属设施,山东航空彩虹汽车服务公司,山东翔宇航空技术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中国航油山东分公司,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石油集团济南总公司历城分公司,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办公、业务及辅助设施用房等。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公用事业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各被征收人具体签约及搬迁期限,根据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另行通知。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根据项目和规划要求,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场站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零散地块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征告字〔2023〕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 等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征字〔2023〕9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零散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机场路3789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机场路3743号谭立成地块、机场路3677号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历城区遥墙市政工程公司)、机场路1515号山东巨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迎宾路东侧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机场路1239号济南市历城区遥墙信用合作社(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及附属物等。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办事处
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30日。各被征收人具体签约及搬迁期限,根据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另行通知。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根据项目和规划要求,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一般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将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及产业要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根据调查情况和被征收人的申请,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