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08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无住所个人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业务”。
一、概述
1.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又称外籍个人)按其纳税义务不同可以分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统称无住所个人。
2.如果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其取得工资、新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合并为综合所得,需要汇总计算征税。
3.如果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称四项所得),应分别征税而不是汇总征税。
4.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分别预扣预缴,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分别直接代扣代缴税款,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一)简述
1.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因此将计税方法由原来采取"先税后分"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人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据此减除扣除项目,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人额确定适用税率,从而降低了其适用税率和税负。
3.无住所个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二者因居住天数(90天、183天、6年)、是否为高管人员在确定应税收人额、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税额时有所不同。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
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其担任高管人员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①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x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x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②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x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三)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收人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x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x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②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四)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
1.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其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有所不同。
2.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方法确定工资薪金收入额。
3.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上述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上述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人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三、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人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其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4.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上述第1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月工资、薪金收入额﹣5000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上述第1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分摊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
=〔(数月奖金收入额÷6)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第1条第(1)项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应当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无住所个人三项所得收入额
(一)政策规定
1.无住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三项所得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三项所得收入额
=三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 x (1-20%)
(3)稿酬所得收入额
=稿酬所得收入 x (1-20%)x7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 x (1-20%)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五、无住所个人三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政策规定
1.无住所个人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相同,但应纳税额的计算则不同。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取得
(2)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终了后,与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3)年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六、对无住所个人四项所得计税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一)政策规定
1.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1)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2)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税法赋予无住所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具体而言,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3)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无住所个人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②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③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
(2)对于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业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