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限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5‰(千分之五)。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
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