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干货!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70岁大爷加班

阅读:

日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联合发布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超时加班”话题引发热议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

男子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

加班工资均无落实

2001年8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

阿东说,他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2020年4月29日,单位通知阿东:因停泊点搬迁,2020年5月1日起不再需要人看管。阿东失业了。

近20年来,阿东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诉至法院

最终讨回28万元加班费

就此情况,阿东起诉了工作单位。

阿东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

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

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

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支付阿东

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

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遂上诉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