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12日在湖北武汉发现首例新冠肺炎患者以来,新冠肺炎已在我国肆虐三年多。这三年多,面对疫情形势的不确定性,我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把抗疫的战略主动权握在手中,因时因势调整优化防疫政策。但是不可避免,新冠疫情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乃至人民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行各业都遭受重创。这三年,无疑是异常沉重的三年。
现在,随着国内疫情管控措施有序放开,生产生活逐渐恢复正常,各地已全面加紧复工复产,人们出行、游玩都不再需要核酸检测,疫情有逐渐褪去的迹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此前三年疫情带来的影响甚至纠纷短时期内不会结束。
最近,因为疫情期间欠缴房租、房东起诉要求支付房租和违约金的案件高发,我总被咨询也代理了一些此类案件。很多租赁合同都是在疫情爆发之前就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未考虑进受疫情影响下房租金额调整以及违约金支付这些内容。那么房东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以及违约金条款履行时,租客就要无条件接受吗?法院就一定会完全支持吗?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们都知道,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一些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中如何适用“不可抗力”作出规定。根据意见,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比如,我们之前代理的被告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幼儿园,我们提交了当地教体局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所有停课通知以及当地政府发布的封控管理通告,受这些措施影响,幼儿园停课,势必产生退费,经营收入必然减少。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是否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即只要当事人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迟延支付租金便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