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雅
案情回顾
网约车司机张某在载客行驶中因变更车道与董某的车发生别挡,后二人驾车在高架桥超速追逐竞驶,并发生碰撞,导致一路人轻微伤、两辆车损坏。案发后,张某、董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张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董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提示
机动车已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随之相伴的违法驾驶行为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我国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的意见,机动车辆驾驶人出于比拼驾驶技术(竞技)、追求飙车的刺激感、相互较劲(俗称“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可能影响到其他机动车辆行驶安全,危害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认定为追逐竞驶。
本案中,张某因存在不文明超车并线的情况,董某见状也未控制自己的不满情绪,与张某产生矛盾。后张某的超速行为再次激怒董某,于是董某产生将张某车辆别停的想法,后二人便开始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很明显,二人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曲折穿行、多次并道、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认定两位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
那么,什么样的追逐竞驶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呢?通常认为,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列举式明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追逐竞驶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程度,扰乱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的情况,引起人员、车辆恐慌的程度,足以威胁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状况综合确定。
笔者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引以为戒,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秉承安全、文明的驾驶理念,避免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杜绝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让驾驶真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