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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秘闻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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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梁红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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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实施,距今已经半年的时间过去了。纵观手中承办的各个案件,已有不少法院开始适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那么新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怎样的细化和调整呢?新旧法之间又是如何适用与衔接的呢?

一、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但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新法施行之前,即使是公示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事项,也应当适用新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取得征地批复前进行公示公告

根据旧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被批准以后即拿到征地批复以后,才进行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公示公告的土地征收程序。

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征收土地的程序进行了倒置,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因此,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无须就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征求意见。

对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两次意见没有实际意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先协调再裁决的程序被取代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以及各地各级法院裁判的实际情况,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是并存的,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以后,原规定的协调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

如果被征收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针对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复议或诉讼。

应当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设置参照借鉴了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对具体某一户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给出的明确结论。其救济途径也将会较此前的“协调-裁决”或者复议“补偿标准/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也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整理征收相关的信息以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的各类公示公告材料。

新的农村征地程序仍在逐步建立、完善之中,各地也于2022年开始陆续出台本地的具体程序规定,这都要求农民朋友们加快知识更新,充分运用本地政策规定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征地拆迁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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