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根据广东省食品管理条例等食安法相关规定,委托租用他人资质、场地、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食品加工生产后,自己进行售卖,双方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处罚,处罚的力度是怎么样的?
▶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食品生产委托方、受托方违反前述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应依法查明事实,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
答复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