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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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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不得去掉评审最高分和评审最低分。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4.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一

5.价格评审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10%-30%,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除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除单一

(4)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6.其他违法违规设置评审方法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评审方法进行价格评审,如评审区间法、入围制法、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价法等;

(2)在综合评分法中,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或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项目中,未采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招标和询价)、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以外的调整。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4.《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5.《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