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
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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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汤某入职珠海某世公司,月薪1.5万元左右。但入职后,实际工资并未达到1.5万元,且几乎逐月减少。
2021年12月,汤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辞职,起诉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世公司辩称,为减少能源浪费,公司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了用电额度,规定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员工分摊,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汤某未在日常生活中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况下被扣除电费,不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也没有法理依据,故应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补足工资差额。
某世公司在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汤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某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3万余元。
法院提醒: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办公场所的公共用电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用人单位的会计报表中体现为成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