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公民
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
纳雍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纳雍县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进行修订
现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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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全县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激励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及其他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涉毒线索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举报人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涉毒违法犯罪的举报:
(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
(五)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
(六)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2.缴获毒品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3.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4.缴获毒品50克以上至200克(含20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5.缴获毒品200以上至500克(含500克)的,每案奖励8000元;
6.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10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2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0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根据缴获药品量进行奖励:
1. 缴获100克(含)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 缴获100克以上至1000克(含),每案奖励1000元;
3. 缴获1000克以上至5000克(含),每案奖励2000元;
4. 缴获5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00元。
(四)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举报线索涉及两类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上述对应的标准分别进行奖励。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查获毒品原植物500(含)株以下的,奖励500元;
2.查获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不满3000(含)株,奖励1000元;
3.查获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奖励3000元。
(六)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查获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十克以上或查获毒品原植物幼苗五千株以上,奖励2000元。
(七)提供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奖励2000元;提供其他悬赏通缉的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八)举报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每查获1名毒驾人员奖励800元;
2.每查获1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同一涉毒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每年将80万元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超出部分据实追加。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纳雍县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上报公安禁毒部门审批兑现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统一由公安禁毒部门负责审查兑现,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信息。举报人直接到公安禁毒部门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禁毒部门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领取奖金的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公安禁毒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涉毒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涉毒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涉毒犯罪事实或提供重要涉毒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颁发的《纳雍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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