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制作唱片、MTV等音乐产品时的称号,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姓名。作为演艺人士,其在原有姓名的同时可能会根据需要,拥有一个响亮的艺名(比如成龙、萧亚轩)。艺名权其实是姓名权的一种。艺名具有典型的个人色彩,本身凝结着演艺人士个人的艺术魅力和社会影响力,以及艺术事业成功后带来的经济价值。既然艺名相当于艺人的姓名、商标,就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当艺人姓名、艺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时,艺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一、保护艺人艺名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明星艺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艺名的独享性和财产性
从属性上来讲,艺名具有独享性和财产性。艺人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人身权利。其财产属性虽不体现在一般的商业流转转让行为上,但艺名本身蕴含了巨大的无形的经济效益。演艺人员通过对其艺名的使用,比如参与商业宣传活动、作广告推广等行为,都会产生明显的财产效益。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类似作者的笔名、艺人的艺名都是姓名权的一部分。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艺名具有人身依附性,所以明星的艺名应归属明星个人所有。前几年有网友称“谢霆锋”在广西贺州参加了某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工仪式,剪彩仪式上的台签也赫然贴着“谢霆锋”几个大字,然而到场的却是一位山寨版的谢霆锋,粉丝失望和愤怒交集,随后谢霆锋的经纪人霍汶希更公开表示,英皇公司会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为艺人维权。
三、艺名最终归属应当视情况而定
从本质上讲,艺名对于艺人首先是人格专属性和独享性然后才是财产性。因此在过去的诸多艺名纠纷案件中,艺人常常能够获得胜诉的机会,艺名判归艺人所有,是合理的。但也应该考虑到,艺名还包括团队艺名和流派艺名,因此在判决的时候也应考虑到经纪公司的合理诉求。同时,随着演艺市场的迅速发展,经纪公司对于艺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帮助艺人从不起眼的小网红发展为火遍全网的大明星。考虑到这是一个完全商业化的运作市场,因此应当允许经纪公司与艺人对于艺名的使用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不能一概认定无效。
自然人的姓名有户籍登记,通过身份证、户口本即可证实,但是艺名却不然,因此艺人如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艺名权益,需积极举证,从多种渠道来证明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