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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节”,商家们早早推出了各种优惠措施为掏空我们的钱包开始预热,很多商铺有“提前预付部分定金,双十一当天翻倍抵价款”的政策,作为消费者如果一时冲动下了单,等冷静下又不想买了,这个时候能够退回全部定金吗?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两个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比较常见的词“定金”和“订金”。虽然是只是一字之差,但二者背后的法律含义却大相径庭。定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说,定金更多的是防止未来合同违约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按照规定,如果是因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已经交付的定金是不能退回的,如果是因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应该双倍返回已收定金。
回到开头说的情况,如果是消费者自己个人的原因不想买了,那定金是无法退还的,如果是商家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商品太火爆导致没有库存了也没办法补货了,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卖方商家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另外要注意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的,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再说说“订金”,订金一般是单方行为,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举个例子,今年比亚迪电车比较火,我们作为消费者去4S店看中了一款比亚迪海豹的汽车,但是没有现车,于是我们就付了5000块的订金,这里的订金就是代表预订了这一款车,等车到了之后就应该优先安排我们提车,预付的订金直接抵扣车款。可是后来啊,由于电池涨价,销售打电话告知你汽车价格比之前涨了一万块,你考虑了一下,觉得不划算,这个时候你去4S店说不想买了,那么4S店就应该无理由的全额退还你的订金。
最后给大家建议的是,无论是支付定金还是订金,最好都应该取得书面的合同进行约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有用,请关注我,带你解开生活中的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