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来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时间、保密方式等。
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条款较多、较为复杂,那么可以采用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
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涉密信息范围、涉密信息的获得、涉密信息载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离职管理、泄密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
特别提示:
1.保密协议应与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员工手册、保密制度等保持一致,形成体系,不能互相矛盾。
2.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保密的内容要具体,要尽量罗列清楚,有明细清单。保密时间、保密方法、保密的具体程序要求以及离职移交保密资料等均应明确和具体表述。
3.不可约定违约金,但是应当写明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义务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可以写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并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
4.保密协议要在劳动者离职前签署。
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种类、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方式、泄密的法律责任等。
特别提示:企业的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才能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也不例外。用人单位应当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明示保密规章制度,如有必要可以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劳动者明确知晓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制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区域,比如技术部、研发部、车间、档案室等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其他非相关人员进入保密区时要进行登记。
补充两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保密义务的履行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法律并没有规定保密期限的最长时限。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就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用人单位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保密义务的期限可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特别提示:对于涉密性很强的岗位,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从事于本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