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但近日据媒体报道,很多储户对此仍不知情。而不少银行也只在政策实施初期公示过该通知,如今储户不问也不会主动告知,部分银行在储户询问时甚至要求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开户行办理才可取消。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商业银行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收费方式是否经得起审视。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应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但奇怪的是,定价目录中却没有该项目和标准。
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众所周知,很多银行卡当初都是免年费、免收账户管理费的。客户开户时,也未明确告知需要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或者仅告知银行以后有收取费用的权利。据此,假如银行想要收费,除了应该取得监管部门许可外,还应与每一位客户重新签订协议,征得其同意,方体现市场经济下客户与银行间的平等主体地位。
尤其是,格式条款无效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要求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能超越上位法。而且,按规定进行披露是银行应该遵守的义务,并不能因为银行履行了该义务,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收取费用。由此,仅以店堂告示、官网公布和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消费者后就开始收费,其违法性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