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2月23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扩围方案已经停止,因为房产税征收都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并非在持有环节,征税效果遭各方质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的推出,并没有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上海和重庆的房价涨幅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现在,让房产税退出历史舞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已经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担心,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很难在2015年完成,预计最快将在2017年执行。
一个是房产税,一个是房地产税,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呢?专家认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它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还有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也就是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等。
此外还有一个区别是,房产税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而房地产税则不是为了调控,而是为了健全财产税体系,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政府克服短视行为等多种目的。
“房地产税”何时可能启征?中央强调将2016年作为节点,有关财税配套改革事项要见眉目,但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担心,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很难在2015年完成,预计最快将在2017年执行。
不过,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2017年启征的想法过于乐观。
韩世同:我觉得这个可能还比较难,现在购房者房屋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限一般住宅是70年,但之前已经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又不拥有土地产权的条件下,凭什么要求他再继续支付房地产税?这缺乏法理的依据。这里面可能就会涉及到现行的土地制度、房屋的管理制度等等。这个方面的统一变革,我觉得是需要比较长的讨论、研究过程。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税费负担过重,税制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具体表现为:流通环节税费过多;税种繁杂,重复征税;征税范围过窄; 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导致房地产市场不公平竞争。对此,贾康认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可以借鉴日本经验,但是不能照搬美国模式。
贾康:在中国的立法过程中间呢,应该有别于美国的普遍征收模式,更多地借鉴日本的给第一单位扣除的调节高端的模式。第一单位的扣除是第一套房它是人均多少平米,大家可以在立法过程中理性地讨论。给出第一单位扣除之后的高端部分就应该接受住房保有环节,我们现在所称的房地产税的调节了,必须要最后形成最大公约数,最后落到法律具体规定上。
韩世同提醒,房地产税立法的关键在于普遍购房者能够接受。
韩世同:物业税研究小组当时也提出过宽税基、低税率计征的模式,就是除了必须生活住的面积之外呢,都应该来计征。另外,对于多套住房持有者,是否应该给予个人所得税这种累进制的方式来计征,比如说第二套起征,第三套、第四套加重税负,就可以抑制投机性购房的需求过旺现象。我觉得都还是可行的,但让人们普遍能认同和接受这个是最关键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地产税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推出时间,影响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张大伟:只有做到房产价值的动态评估和房产信息的登记联网之后,才可以考虑到房地产税出台之后征收的办法。有可能房地产税的出台时间比之前市场预期的2016年还要晚一些,这样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就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有可能只是对目前税制的一个补充,而不是一个翻天覆地的改革,整个来看的话,房地产税对市场的影响有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