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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看法解答:工程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法规汇编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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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采购法》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出来了。此版本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改动之大超乎想象,又一次震撼了招投标行业。

我为大家整理总结了五大要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一波,记得先点赞收藏。

一、采购主体范围扩大

原文:

“《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我们先解读一下,“其他采购实体”到底是指什么呢?

《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采购主体新增了“其它采购实体”,范围扩大到公益性央企,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才能政采,现在新增了央企采购。

这就意味着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铁路、能源、通信等公益事业央企也被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


二、投标人的参与门槛降低

关于这一点,意见稿中很多处都有提到,比如供应商联合体要求降低、不再要求供应商有“良好商业信誉”等,就不一一展开原文条例了。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联合体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还降低了投标人的参与门槛,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只要有纳税、社保,没有不良记录的就可以参与政采项目。

三、提高采购人的权限

意见稿中提出,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

以前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现在全部放开了,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而且采购人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公开招标不一定要等20天。

而且稿中也表示,低于三家也可开标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这样的规定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评标专家的价值被削弱;同时也提高了采购人的权限,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


四、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简化流程

关于这一点,意见稿中有提到采购目录制订权力收归中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确定、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等条例,具体原文也不一一展开了。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1、各个地方的采购限额、集采目录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

2、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现采购电子化,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总的来说就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不用一个省办一个CA,接下来都可以通用,没那么麻烦了。


五、丰富评审方式和采购方式

本来评审方式就两个,最低价和综合评分,现在新增了一个最优质量法,一样的价格比质量。

以前评审方式就是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标法,现在意见稿提出要新增一个“最优质量法”,也就是一样的价格,按照质量来评分。同时采购方式新增了一个创新采购,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最优质量法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和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而创新采购则是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来创新。

除了以上五个重点需要圈出来外,这次意见稿还提出了支持本国产业、推动绿色低碳服务及基础设施发展等条例。

这些意见稿中的要点,极有可能对未来《招投标法》的修订产生重大指导意义,2022、2023年招投标领域究竟会如何变革?大家不妨在评论区猜上一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