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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没有,巴拿马并非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直接监管。巴拿马对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的活动有规定,但对外商直接投资本身不进行监管。

为促进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巴拿马通过了1998年第54号法律(Law 54 of 1998),建立了一套投资法律稳定制度(the Legal Stability of Investments)。该制度适用于本国或外国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明确巴拿马将促进并保护所有在巴拿马的投资,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巴拿马政治宪法》(Panama‘s Political Constitution)和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巴拿马多年来已经通过了若干促进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制度,如下所列:

1. 旅游业优惠政策(2019年第122号法律)(Law 122 of 2019):根据该法,对于个人和法律实体购买在巴拿马旅游局的国家旅游登记处(the National Tourism Registry of the Panama Tourism Authority)注册的旅游公司发行的债券、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总额,给予百分之百的所得税抵免。上述投资可以是对新项目的投资,也可以是对现有旅游项目的扩展。

根据2012年第80号法律(Law 80 of 2012),其他旅游业优惠政策包括:

(1)建筑材料五年内免征进口税,固定装置、家具和设备十年免征进口税;

(2)用于旅游发展活动的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房地产税在10至15年内全免;

(3)在15年内免除对相关公司建造的码头和机场的使用所施加的任何种类的税收、出资、留置权或其他权利;及

(4)其他。

2. 工业促进和发展(2009年第76号法律) (Law 76 of 2009):该法建立了工业促进证书的颁发制度。给予在国家工业登记处(National Industry Registry)正式注册的农用工业公司和制造业不可转让的税收抵免。

(1) 对实施管理、质量保证和环境管理系统的相关活动的投资,授予40%的工业促进证书;

(2) 对利润再投资或投资于生产新产品工艺的改进,授予40%的工业促进证书;及

(3) 对工资总额增长,授予40%的工业促进证书。

3. 促进农产品出口证书(2009年第82号法律) (Law 82 of 2009):该法规定设立农产品出口促进证书,用于授予该法所述非传统产品的最终出口,其数额相当于出口产品的每单位包装、打包、运输和国内运费预估平均成本的一部分。

4. 巴拿马的跨国制度(Panama’s Multinational Regimes);MHQ (跨国总部制度——2007年第41号法律)(Multinational Headquarters Regime – Law 41 of 2007)和 MSM (为跨国公司提供制造服务——2020年第159号法律)(Manufacturing Services for Multinationals – Law 159 of 2020):上述制度为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主体提供一系列优惠,旨在通过充分利用巴拿马地理位置、物质基础设施和国际服务,吸引和促进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并促进技术和知识的转让,并提高巴拿马共和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5. 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Panama Pacifico Agency)(2004年第41号法律)(Law 41 of 2004):在巴拿马太平洋经济特区成立的公司,免除所有直接和间接税费、关税和国家留置权,前提是收入、利润或收益是

6. 自由贸易区(2011年第32号法律) (Law 32 of 2011):该法为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和运营建立了特殊制度,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股息税按5%和补充税的2%征收;

(2) 其境外经营和内部经营免征所得税(100%);及

(3) 只要不将货物运入国家领土(自由贸易区外),进口免征关税。

7. 农业公园(2021年第196号法律) (Law 196 of 2021):该法为经营和开发农业公园的公司建立了特殊优惠制度。优惠政策包括:五年内,对开展其活动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机器、车辆和家具免征任何税收、费用、留置权或进口税。

8. 知识城(1998年第6号法律):在知识城设立的所有实体,为其既定目的,将享受以下优惠:

(1) 项目开发所需的购置机器、设备、车辆和物资免征增值税;

(2) 为项目目的而将资金汇往国外时,免除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留置权;

(3) 用于项目开发的外国人员特殊签证;及

(4) 项目开发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免征任何税收、费用、关税和进口税。

9. 水力发电系统和其他激励制度(2004年第45号法律)(Law 45 of 2004):该法建立了促进水力发电系统及其他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激励制度。

10. 风力发电站(2011年第44号法律)(Law 44 of 2011):建立了促进风力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的激励制度。

11. 太阳能发电站(2013年第37号法律)(Law 37 of 2013):建立了促进太阳能发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激励制度。

12. 燃气发电站(2012年第41号法律) (Law 41 of 2012):建立了促进天然气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的激励制度。

(二)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没有。但是,当投资者为国有企业时,某些行业不会获得许可或特许权,例如电信、矿业等。此外,某些行业保留给国民,例如零售业(有例外)。该类活动严令禁止外国国有企业进入。对外商投资主要有以下活动限制:

1. 购置土地:外国人严禁购置巴拿马边境10公里内的土地。(《巴拿马宪法》第290条和第291条)(Articles 290 and 291 of Panama‘s Constitution)

2. 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仅限宇巴拿马国民经营。但是,允许入籍3年以上的外国人经营该业务。(《巴拿马宪法》第293条;2007年第5号法律)(Article 293 of Panama’s Constitution; Law 5 of 2007)

3. 电信:特许经营公共广播和电视台:(巴拿马《宪法》第285条;1999年第24号法律;1999年第189号行政命令)(Article 285 of Panama’s Constitution; Law 24 of 1999; Executive Decree 189 of 1999)

(1)个人:外国人严令禁止;

(2)对于法律实体:至少特许权获得者65%的股份必须由巴拿马国民持有。但是,对于与公共广播服务和付费电视相关的活动,该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允许更多的外资参与)。

4. 公共事业私营公司(供水、污水处理、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以及天然气分配和输送):巴拿马国民必须拥有多数股份。(《巴拿马宪法》第285条)(Article 285 of Panama’s Constitution)

5. 电能:电力输送服务仅能由巴拿马政府提供。(1997年第6号法律)(Law 6 of 1997)

6. 矿业:严令禁止外国政府、外国国有企业或有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法律实体获得采矿特许权、成为采矿活动的承包商、享有采矿特许权或以任何方式从采矿特许权中获利。(1963年第23号法律;1988年第3号法律)(Law Decree 23 of 1963; Law 3 of 1988)

7. 邮政服务:巴拿马政府是唯一有权经营邮政服务的主体。(《税法》;1994年第20号法律)(Tax Code; Law 20 of 1994)

8. 除非巴拿马政府另行批准,否则不允许外国政府参股以下公司,涉及用作建筑材料、陶瓷、耐火材料、冶金材料等非金属矿物,勘探、开采石灰石、砂石、采石场石、粗石、粘土、砾石、碎石、长石、石膏等非金属矿物。(1973年第109号法律)(Law 109 of 1973)

(三)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没有。但是,一般情况下(也有例外),公司的外国雇员不能超过总劳动力的10%。但是,《巴拿马劳动法》规定,如果是外国专业或技术人员,这一比例可以提高到总劳动力的15%。在巴拿马共和国设有办事处的公司的可信雇员(Trusted Employees)也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唯一目的是进行在国外完成的交易,但需事先获得劳工部(the Ministry of Labor)的授权。但是,上述雇员限制不适用于巴拿马的跨国制度。

违反上述对外国雇员占总劳动力比例的限制,可处以50至500美元的罚款,并需立即解雇未经批准雇用的外国雇员。

(四)向外籍雇员发放工作签证有哪些要求?

一般规则是,外国人以游客身份入境,停留期为30至180天,允许他们在巴拿马从事旅游、商务或投资活动。来自某些国家的国民,包括中国、印度和许多其他亚洲和非洲国家,必须申请入境签证,并在旅行前在巴拿马领事馆盖章。除非该人员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申根、新加坡、日本或澳大利亚的有效多次往返签证,并使用该签证至少一次进入签发该签证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员可以在没有事先授权的情况下进入巴拿马。

在此期间,希望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国民必须从为促进投资和满足技术和非技术人员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选项中进行选择。有与申请人国籍有关的选项,根据公司配额(the Company’s Quotas)的其他选项,以及针对跨国总部和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制度的选项。通过对每个具体情况的评估,可以适当地协调预期适用的选项和要求,从而减少用工和移民风险。

就中国公民而言,一般情况下,其必须在其原籍国或居住国的巴拿马领事馆申请盖章的签证,可以向巴拿马(通过律师)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在原籍国或居住地提出申请(不通过律师)。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即如果该人持有来自某些国家(美国、加拿大、英国、申根、新加坡、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的签证,只要该签证(1)至少使用过一次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2)多次入境;(3)在进入巴拿马时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

一旦旅游签证获得批准,中国公民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进出巴拿马,只要停留不超过三十(30)天。

为了在巴拿马居住和工作,他们必须通过雇主公司申请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负责该工作的公司必须是巴拿马公司,而且必须有足够的雇佣能力。如前所述,90-10规则适用(90%巴拿马人和10%外国人劳动力)。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中国公民没有工作机会,他/她将不能申请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除非他/她在巴拿马投资并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然后他/她可以申请工作许可。

(五)在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受任何限制。

(六)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1. 公司(Corporations),其内部治理结构为:

(1)股东(可以是单一股东,任何国籍);

(2)董事会(任何国籍);

(3)首席执行官或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其内部治理结构为:

(1)合伙人股东(至少两名合伙人,任何国籍);

(2)管理合伙人(或多名合伙人);

(3)具有授权委托书的人。

3.在巴拿马注册的外国实体,其内部治理结构为:

与其在原籍国的治理结构相同,或为巴拿分支机构设立的临时结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包括董事会和经理。

上述法律实体对股东/合伙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的义务应以其投资份额或承诺份额为限(2009年第4号法律第25条)(article 25 of Law 4 of 2009)。对巴拿马公司(SA)、有限责任公司(SDRL)或分支机构(Sociedades Extranjeras)的法定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通常,标准为:

(1)公司:10000.00美元,分成100股,每股100.00美元;或者500股无面值股;

(2)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美元,分为100份份额,每份价值100.00美元;

(3)分支机构:总公司必须将其计划使用的部分资本划拨给巴拿马分支机构作为运营资本。

(七)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如果是本地实体(公司),程序将由两个人在公证人(通常由律师完成)面前进行公司注册,然后该实体的公司章程将在公共登记处(the Public Registry)登记。股东必须任命至少三名董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合伙人共同登记公司章程(合伙人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实体)。对于上述两个实体,一旦向公共登记处递交文件,该实体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外国公司拟在巴拿马注册公司需要以下程序:

(1)该外国公司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及其修改,如有;

(2)一份说明该公司是根据其各自国家的法律组建并授权经营的证明(由公共登记处颁发的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 Certificate);

(3)该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副本,经公司总裁或秘书认证,并由一名审计师会签;

(4)载有该公司董事会现任成员和高级职员姓名的证明,如果他们的姓名没有包括在上述的(1)和(2)所述文件中。(巴拿马公共登记处要求该文件以确定在董事会决议或其摘要上签字的人确实得到了授权,或者至少证明他或他们的名字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一部分出现在其他文件中);

(5)股东会决议(或下列决议的证明),授权下列事项:

• 公司在巴拿马共和国设立办事处;

• 公司资本中用于在巴拿马开展业务的部分;

• 任命一位巴拿马常驻代理人;

• 任命一位巴拿马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理人为此目的签署和登记所有必要文件的授权书。

所有上述文件必须经海牙认证,或巴拿马共和国驻其所在国的领事认证。一旦收到经过正式认证的文件,其在公共登记处的登记程序可能需要20至30个工作日。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则上,巴拿马对于并购交易有一个非常灵活的法律框架。通常,根据目标公司的商业活动,受监管的行业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如保险、证券、银行和其他行业。另外,并购交易的税务方面总是相关的,因为根据巴拿马税法,股份转让需缴纳相当于购买价格5%的资本利得税。最后,如果并购的结构是资产交易,则各方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就目标公司的资产转让发布公告,以便让债权人对交易提出质疑。

此外,并购交易是公开的契约性私人行为,受《民法典》和《商法典》的调整,如果适用的话,还受《巴拿马公司法》的调整。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不需要,但如第二、(一)部分所述,存在一些受监管行业,需要获得相应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该等审批对国内和国外买方都适用,且无区别。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通常情况下,由公司决定并购的利益,并购是基于商业决策。并购是自愿的,意味着如果两个公司认为这样得交易没有违反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他们可以自愿提交事先审查。如果审查发现该合并确实属于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消费者保护和反垄断部门(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ntitrust Authority)可以解除该合并或阻止该合并的发生。

巴拿马制定了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即2007年第45号法律,该法确立了保护消费者和竞争的规则。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除了上述第一、(二)部分提到的情况外,对外国买方没有任何限制。

(五)工会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上是否有惯常操作?

有的,工会在并购中发挥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如果目标企业有工会,为了使工会核心人员了解并购的好处,并确保交易不会对他们现有的劳动条件造成负面影响,必须尽早、谨慎地进行处理。此外,在交易完成后,非常重要的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合作,以确保公司的整合和过渡尽可能顺利进行,因为并购交易会给员工带来不确定性,甚至丧失希望。

(六)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通常,在巴拿马,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某些权利,股东们会签订股东协议,据此股东同意赋予小股东某些权利,如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绝对多数投票权、随同出售权以及任命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权利。

此外,巴拿马立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它没有对“小股东”作出具体定义。我们再次暂定不持有股份控制权的股东应被视为“小股东”,因为他将服从于多数人的意志。

进一步地,巴拿马立法没有对公司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特权类别作出区分。尽管如此,我们可以确定股东享有以下政治和经济权利。

政治权利是对巴拿马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有直接影响的权利,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来行使;

经济权利是代表有利于巴拿马公司股东世袭利益的权利。收取股息的权利被认为是经济权利。

巴拿马公司的所有股东,如果没有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提供信息,他们将有权要求对其公司的文件和事务进行审计。《巴拿马商法典》第425条规定,股东可以向巴拿马法院申请指定一名审计人员来检查和审查巴拿马公司的账目、文件和总体事务。持有公司20%以下股权的小股东可以寻求法院的救济并行使这一权利。

三、中国投资者专题

(一)与锂矿开采相关的最新监管信息?若无,镍、锰、钴和石墨等其他电动汽车电池的关键矿物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铝土矿(铝)、铜和铁也是电动汽车电池的组成部分)

巴拿马拥有世界第三大铜矿、金矿和钼矿,即Cobre Panama。该矿区有政府的特许经营权,目前生产的铜、金、钼等矿物约1亿吨。

这些类型的矿场投资通常通过作为法律批准的特别合同进行管理(Cobre Panama投资60亿美元开发该矿)。但是,小型投资受到《巴拿马矿业法典》(the Mineral Code of Panama)的管制。巴拿马的自然资源开采受到《采矿法典》(the Mining Code)的严格管理。

(二)反垄断机构是否有关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如电力)进行并购的争论?

没有。巴拿马对投资企业的国籍保持中立。但是,有一些活动是不允许外国国有企业参与的,如电信、边境10公里以内的房地产、采矿、电力等(上文第一、(二)部分提到的)。

本文编译者:

王琳琪,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银行金融、金融科技、金融领域的反洗钱、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及争议解决等。

屈明珠,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职业领域为跨境投融资、银行金融、私募股权基金及争议解决。

本文由巴拿马Morgan & Morgan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巴拿马Morgan & Morgan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Carlos Ernesto González Ramírez。

声明:

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