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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客户端记者 邵骋
7月26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02年1月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20年,一些与全面依法治省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亟须进行修改完善。修订条例的具体理由有三: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二是有效衔接近年来出台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保障力度,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地落实的现实需要。三是机构改革后,条例涉及的部分部门和机构有的已经取消,有的职能和名称都作了调整,为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适应,也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忠科介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委政法委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于年初启动条例修订工作。4月中旬,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全体理事、各市(州)党委政法委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后,在甘肃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并赴省内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7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原条例共7章30条,修订草案共6章40条。修改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调整了责任主体。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因2018年机构改革后不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将见义勇为人员评审认定、奖励保障的主体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将原来由民政部门承担的伤残评定等职责调整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进一步完善了认定程序。补充细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核查、评审、公示、认定、复核等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根据民法典精神,将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特殊情况下的时限由原来的六十个工作日调整为三年。
针对表彰奖励作了规范。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按照县(市、区)、市(州)、省三个层级进行表彰奖励,增加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先进、休假、体检、疗养、依法免征个税等方面的奖励优待。
加大了权益保障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经营、法律援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明确了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大抚恤力度,明确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调整了个别章的内容。将原条例第五章经费保障的内容整合调整到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保障和基金使用管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补充细化了见义勇为的申报、检评、认定、复核,规范了表彰奖励,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的权益保障,修改内容充满正能量,有利于倡导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增强见义勇为的力量源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因恶意索赔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严厉打击“碰瓷”行为,遏制社会信任感滑坡,弘扬社会正气,传播社会正能量。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下一步修改过程中,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权利保护等过程中出现的不及时、不清楚、不温暖问题,提出更好的办法措施,进一步增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