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的必经程序,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医患之间应当积极地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这样对医患双方都是最好的选择,对医疗损害赔偿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后,经行政调解,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5、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内容要合法,格式要规范,语言要准确、严谨、条理清楚。鉴定书除应载明裁定的时间、地点、鉴定组成员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3、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7、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依据
(一)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故只是其中的一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医疗纠纷的一部分。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在未出鉴定结果之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鉴定地位。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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