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张昱欣
全国首例以工作条例形式制定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包括该条例及新修订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办法》在内的三部地方性法规在两年内相继出台,标志着上海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民政局的负责人介绍,《条例》系全国首部有关居委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强调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积极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切实把为民服务列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
[条例规定]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工作。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强化了对居委会工作的综合保障。一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对政府部门下沉居委会的行政事项作了限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居委会有更多精力用于服务群众。另一方面增强居民区治理能力。
●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网站首页图:晨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