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实例,说办信用卡,也需要收入证明;有员工要贷款,让你开个收入证明;要买房,也让你开个收入证明等等。
而如果员工要求开的是正常的收入证明,那可以开,如果是虚高的收入证明,千万不要。实践中,就有HR犯了这样的大忌,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将来可能被拿来告企业。
案情回顾
许某于2016年12月12日与洪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试用期为一个月。第二条约定工作岗位为叉车司机。第五条约定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在生产正常的状态下,按时上岗工作,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某出具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许某同志为我公司合同制员工,身份证号码为,其岗位为普工一职,月收入为5000元”。
2017年2月6日公司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他人发生吵骂、工作消极等)为由解除与许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许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5000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仲裁委不支持。
许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某主张其工资为固定工资每月5000元,并提供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证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以及银行流水凭证可以证实该公司员工实行的并非是固定工资;同时公司提供的证人也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因许某为购房需要要求公司开具的,故应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不能反映许某的实际工资,故对于许某要求按5000元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差额的请求,以及其主张2017年1、2月份尚有工资未领取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但公司给我出具了收入证明,证实我的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合计11453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某月工资标准是否为5000元?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发放许某工资行为?如存在是否应补足克扣部分的工资?
许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一审中提供了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某出具的收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许某的月工资或年工资标准,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约定了许某工资计付执行方法即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部门科室及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因许某系生产一线员工,故其应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
诉讼中,公司提供了许某离职时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该表载明许某出勤20天的工资为1954元,加上补贴,扣除奖罚款后,公司应支付许某工资为2033元,与许文某张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不相吻合。
同时公司还提供了许某所在仓储部门的叉车司机的工资表,该表载明了叉车司机的月工资并非为5000元固定工资制,而是实行月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工资1240元)/26*实际出勤天数+工龄奖+全勤奖+补贴等的标准。
再者,公司为许某出具收入证明时,许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所出具的月收入5000元证明并非许某月工资的真实反映。故公司对出具给许某的工资证明解释为是许某为购房而要求公司出具的较为符合常理。
综上,许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公司存在扣款其工资亦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资料
1、短时间内收入证明前后要一致
有些购房者在申请房贷时所提供的的收入证明前后不一致,这样银行很可能重点审查不一致的原因,一旦查出虚假信息,那么很可能拒贷,更甚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2、收入证明不要造假
购房者在提供收入证明时,一定不能造假,如果收入证明造假,一旦被银行发现,不仅会被拒贷,还将面临法律责任。就算侥幸获得贷款,银行风控也会再次查出来,这样银行就会立马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3、收入证明并非越高越好
银行在审批房贷时会对借款人的月收入有要求:一般要求借款人的月收入大于房贷的两倍。虽说月收入直接影响房贷额度,但并非开的越高越好,比如就职于一家刚成立的小公司,但却开了月入好几万的收入证明,这样只会引起审贷员的高度重视。
4、收入证明信息未必要多
有些购房者认为收入证明信息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对此,小编要说的是收入证明信息在精而不在多,含金量高的信息才能给贷款人加分,比如股权、分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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