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相的事实
——从错换人生案到辛普森杀妻案
何家弘
错换人生案似乎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吸引了许多网民的持续关注。选边站队的人在发表激烈言辞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诉求,那就是要查明真相。这个诉求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无人回答。或者说,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但是却无人能够回答。于是,有人就不断地追问:查明真相就那么难吗?
要我说,在某些案件中,查明真相确实很难,甚至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这涉及证据法学的一个理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错换人生案为证据法学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
在错换人生案中,基本的事实主张有两个:一个是偷换了婴儿,一个是错抱了孩子。那么,究竟是偷换还是错抱,这就是查明真相要回答的基本问题。该案的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终审判决,即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偷换,因此只能按错抱来判,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这个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真相吗?很多网民都不接受法院的结论,认为这不是真相。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我也不能说这就是本案的真相。现有证据既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偷换,也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错抱。因此,我不知道真相究竟是错抱还是偷换。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未能就偷换的事实主张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法院就不能认定偷换事实。两个孩子被错换是已知事实,不能认定偷换,那就只能认定为错抱,而作为被告方的医院也认可了这个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个判决并未完全排除偷换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说这就是真相。
另外,很多网民还追问:既然认定是错抱,那就应该查清究竟是谁错抱的?这也是真相的组成部分。但是就这个民事诉讼而言,法院要判定的是医院应否赔偿,不是医院的某个工作人员应否赔偿,因此不必去查明这个细节。实际上,要查明这个具体的真相也是非常困难的。
这件事发生在1992年。当时该医院妇产科共有6名医生和18名护士,还有一些实习的医专学生。30年过去了,现在要逐一找到这些人都不容易,而且即使都找到了,这些人也未必记得当年发生的事情。再者,如果真是错抱,那么错抱的人自己可能也不知晓。
开封法院的终审判决表明,这个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完成,法官们就要去审理其他案件了。如果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但是要提供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新证据。顺便说,我国的各级法院一年大概要审理一千万个案件,每个法官都有相当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让开封法院的法官都放下手中审理的案件,集中去调查这个错换人生案的事实,对于那些等待法官审理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来说,也是极大的不公正。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必须接受没有真相的事实。
美国的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是另一种没有真相的判决。1995年,在该案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1996年,在该案的民事审判中,陪审团判决辛普森应该为两个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判决的含义就是辛普森的行为导致了两个被害人的死亡。于是有人就问,辛普森究竟有没有杀人?这个案件的真相是什么?
在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的证明。如果用判决为真的概率来表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达到90%以上,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达到60%就可以了。一般来说,民事判决只涉及金钱赔偿,而刑事判决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刑事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假设现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人的概率是80%,那么刑事法庭就要判辛普森无罪,而民事法庭就要判辛普森败诉。用通俗的话说,刑事判决的含义是“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因此要判他无罪;民事判决的含义是“辛普森很可能是杀人凶手”,因此要判他赔偿。这样的判决显然不能说是真相。
有人说,辛普森究竟是不是杀人凶手,只有他自己知道,因此希望他在临死前能告知世人,妮科尔和戈德曼究竟是不是他杀死的。不过,他的临终陈述就一定是真相吗?假如他临死前说,他确实没有杀死妮科尔和戈德曼,那么有多少人会接受这个事实真相呢?很多人大概还会坚信他就是凶手。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证据法学的事实认定问题。就司法审判来说,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司法人员既不是神仙,也不是超人,无法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去“回看”案件发生的过程,因此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换言之,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证据去认知事实真相。
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很充分,所以真相很容易认知。但是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事实真相就很难被认知,甚至根本无法被认知。如果我们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那么许多案件就无法得到法院的判决,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将是巨大的灾难!
在没有查明真相的案件中,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千百年来,人类不断地总结司法经验,确立了一套保障司法公正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指控犯罪的公诉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一般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某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而否认该事实主张的一方一般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能用达到法律标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就做出不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虽然这样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真相,但是公平合理的,应该是最接近社会正义的判决。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这里所说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过的事实,就是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通过法律程序并得到法律许可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可以引发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因此我们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法律事实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是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一方面,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证明是人类的行为,因此法律事实会搀杂人的主观因素。另一方面,案件中客观事实的体量一般都会大于法律事实的体量,因为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由证据证明,都可以转化为法律事实。由于各种原因,案件中的一些客观事实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遗失,甚至根本就没能获得进入司法证明过程的资格。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一定是真相,但应该是接近真相的事实。在那些证据短缺的疑难案件中,我们必须接受没有查明真相的判决,或者说,接受那些没有真相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