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清单(按服务对象分类)
一、用人单位
(一)就业创业方面政策措施
1.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开辟专栏予以发布。在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开辟重点企业网络招聘专区,方便求职者浏览求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3.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放宽至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基金备付能力超过3年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酌情适当提高普通性稳岗返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4.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时长确定。企业可利用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组织职工开展在线免费培训。
5.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6.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
7.加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推行公共就业“不见面”服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各类就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等咨询服务。发挥12333电话和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咨询专区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自动语音服务中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根据新政策出台进度,持续更新厅门户网站热点政策100问栏目,及时解答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问题,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助力企业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
(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措施
1.推行“不见面”服务。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资格确认、转移接续、待遇发放、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
2.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经办机构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允许中小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实行“不见面服务”。各年金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实行“不见面服务”,备案材料网上申报,批复确认函邮寄或者邮件传输。
(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措施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劳动者和参保人员
(一)就业创业方面政策措施
1.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
2.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开辟专栏予以发布。
3.加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推行公共就业“不见面”服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各类就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等咨询服务。发挥12333电话和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咨询专区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自动语音服务中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根据新政策出台进度,持续更新厅门户网站热点政策100问栏目,及时解答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问题,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助力劳动者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
4.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创业群体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5.支持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可利用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辽宁省远程培训系统(http://www.lnrc.com.cn/#/ww/h/b/wwhb_cont.html)进行在线培训。
(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措施
1.推行“不见面”服。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资格确认、转移接续、待遇发放、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容缺、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
2.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养老金、失业金、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3.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4.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加强各地人社部门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5.推行“互联网+社会保障卡”。利用“辽宁社会保障卡”支付宝生活号服务平台提供社保卡申领、进度查询、激活启用、挂失解挂、信息变更等掌上自助服务。依托支付宝、微信等21个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提供电子社保卡签发及应用服务,并提供社保查询、养老金测算、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等社保卡特色服务。此外,全省200多个快速发卡服务网点持续为急于持卡就医购药的群众便利快速制卡服务,群众可通过服务电话问询服务时间并预约制卡。
(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措施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3.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劳动报酬方面政策措施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3.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档案及流动党员服务方面政策措施
1.在省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一楼设立档案业务办理接待区,谢绝外来办事人员进入档案室,尽量利用数字化档案,集体户口只办理迁出工作。在接待区增设微信二维码方便办理业务,所需的身份证、调档函、介绍信等可通过微信截屏留存方式进行办理,对办理查询、复印、添加材料等业务的由相关工作人员办完后送至前台。对疫情期间需用档案办理退休审批的人员按相关文件要求可延缓办理,不会因未在疫情期间办理而影响退休金的发放。档案业务咨询电话:024-。
2.流动党员缴纳党费,可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联系工作人员,核对党费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办理(党费网上转账户名为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账号为0618 3001 0400 28026,具体以流动党员之家QQ群照片为准)。转递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省内转递可在不欠党费的情况下,把对方党委名头告知工作人员,通过全国党员系统网上转递;省外转递可在不欠党费的情况下,把对方党委名头告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开具纸质《党组织关系介绍信》邮寄给党员。流动党员业务咨询电话:024-
(六)行政复议和信访方面政策措施
1.省人社厅暂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申请人请以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非重大、复杂案件,不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优先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春节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算。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联系电话:024-(兼传真)、,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邮编110013。
2.省人社厅信访接待室暂停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另行通知;群众来信和网上投诉正常办理。暂停接访期间,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映诉求和意见:①邮寄,通过邮局将信访材料邮寄至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邮政编码110013。②拨打咨询电话,通过拨打12333人社咨询电话反映个人诉求或意见建议,12333负责记录并以《12333业务联系函》的形式转办厅信访部门处理。③网上咨询,通过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咨询专区反映个人诉求或意见建议,12333负责整理并以《12333业务联系函》的形式转办厅信访部门处理。
三、专业技术人才
1.推迟有关人才政策补贴、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关于开展有关补贴、资助和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号)要求的申报截止时限,暂由2020年2月15日推迟到2020年3月31日。同时,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申报,申报项目中涉及上报汇总表单的,请将汇总表以excel格式报送至指定邮箱(lnrstzjc@126.com),原始申报材料全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其中涉密项目资料及不适于使用互联网和邮寄方式报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接收邮寄材料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31日。
2.推迟2019年度“兴辽英才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申报。2019年度“兴辽英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入选者正常登录“合同填报系统”进行线上填报,纸质版申报材料暂不报送,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3.推迟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的申报。《关于开展2019年度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49号)要求的申报截止时限,暂由2020年2月28日推迟到2020年3月31日。同时,将“现场申报”调整为“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申报表》和《申报一览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lnrstzjc@126.com)。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全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其中涉密项目资料及不适于使用互联网和邮寄方式报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接收邮寄材料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31日。
4.博士后综合评估工作整体延后2个月。各设站单位的数据填报与自查时间,由原定的2月1日—2月29日调整为2月17日—4月30日,并于7月10日前报送《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价表》。取消邮寄纸质《博士后工作评价表》,改为向指定邮箱报送《博士后工作评价表》盖章版扫描件(lnrstzjc@126.com)。对设站单位的实地考察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发展态势另行安排。
上述调整事项将视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适时调整。除上述推迟、调整事项外,申报推荐方式、申报受理渠道等内容暂不调整,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办理。联系人:刘杰(024-)、杨帅(024-);电子邮箱:lnrstzjc@126.com;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507室(11003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5.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到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专家永居和签证等需求办理、辽宁省高层次人才专用健康证申请、补(换)职称证书、开具证明材料、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等相关业务,分别依据人社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和具体要求办理。各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邮箱、微信工作群及网站等方式了解办理流程及所需要件,并采取邮寄方式提交办理业务所必需的纸质版材料、个人照片等(其中涉密资料及不适于使用邮寄方式报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业务办理及相关问题咨询答疑:(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专家永居和签证等需求、辽宁省高层次人才专用健康证业务办理。联系人:曲杨,024-;顾飞,024-;电子邮箱:5@qq.com;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201室。(2)补(换)职称证书、开具证明材料业务办理。联系人:顾飞,024-;赫琦,电话:024-;电子邮箱:8@qq.com;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305室。(3)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联系人:曹文勇,024-;电子邮箱:6@qq.com;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403室。
6.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在线教育。开放辽宁省专业干部在线学习网专业技术人才在线学习专区,开展在线学习,完成内容计入年度选修课学时。开设“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安全公益课”,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增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能力,坚定战胜疫情,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信息和决心。
四、技能人才
1.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2.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对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
3.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
五、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证明材料,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2.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给予赴湖北驰援疫情工作人员绩效激励。
3.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及时性表彰工作。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出的重大先进典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及时性表彰,或择优报请省委、省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各市、县(市、区)对在本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感人的突出典型,经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若有在全省范围内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可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推荐。
此次及时表彰重点是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医疗救治、疫情检测、物资援助、设施抢建、市场监管、舆情应对、社会稳控等各领域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事迹感人的突出典型,特别是赴湖北驰援及奋战在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团队,注重向疫情防控一线倾斜,向重点防控地区倾斜。
此次表彰是及时性表彰,不属于总结性表彰。疫情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有关部委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表彰,要求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层层、重复开展总结性表彰。此次表彰不占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年度表彰计划数量。
4.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发生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六、农民工
1.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倡议回乡农民工早报告、戴口罩、勤洗手、拒热闹、少串门、不赶集,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要做好隔离。
2.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鼓励农民工本地就业、就近就业,暂时尽量避开疫情高发区。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3.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及时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
4.加大托底安置力度,推广辽宁省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提供免费技能学习平台和推送岗位信息,农民工可通过远程登录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农民工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就业创业政策。
5.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6.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调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形式,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打造线上春风行动。
七、高校毕业生
1.加强信息公开发布。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各高校利用信息网、公众号、工作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就业服务信息,以及与毕业生密切相关的有关工作安排情况,及时回应毕业生关切的有关问题。
2.推进校企线上对接。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各高校利用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工作微信群发布在线招聘信息,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推动“云宣讲”“视频双选会”“在线面试”等新型招聘形式的解决方案;积极建议、配合用人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结合高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生源构成等情况,优选适合企业需求的岗位信息和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分批、分组、分类利用互联网手段精准推送。
3.跟踪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各高校密切跟踪疫情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了解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及用人单位用工变化情况,及时反馈就业供需信息。主动研判就业形势,及时跟进,精准帮扶,重点关怀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坚决杜绝和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招聘欺诈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4.动态调整服务时间。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5.强化毕业生心理疏导。各高校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教师和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课程、就业指导课程,开通心理热线。及时缓解和疏导毕业生心理压力,积极进行就业协议、应聘准备材料等相关指导,利用线上课程和网络平台推送求职知识技能,保证对毕业生就业活动的远程指导工作有效开展。
6.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暂不对外开放,采取“网上受理、不见面办理、办结邮寄”的方式,为广大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毕业生办理改派只需要提供原《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原单位解约函原件,不再需要提供学校改派意见。需要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可以联系毕业高校就业部门,由高校统一办理;或者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通过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所需材料进行业务办理,并标注好联系方式和快递送达的详细地址,办结材料通过快递送达。广大毕业生可拨打024-咨询电话,专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电子邮箱:byspqfwb@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八、技工院校
1.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针对留校学生,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结合实际做好监测设备、隔离空间预备、开学师生返校预案等相关工作。
2.密切关注师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集中救治、全力救治患者,有效处置疫情,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措施。
3.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春季开学前,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技工院校环境卫生条件,推进教师、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整体行动,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为广大师生营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4.加强学生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帮助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范知识,引导师生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做好防护,保持充足睡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健康生活方式。
5.各类技工院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可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
6.技工院校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集中录制一批优质课程资源,提供网上学习课程,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学习。
九、事业单位
1.各地、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确需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办理人事管理业务和职称晋升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和相关手续可延后开展或办理。
2.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树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3.对疫情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药品器械检验机构等疫情防控相关的事业单位,因人员紧缺,无法满足当前防控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调剂人员解决,需要紧急补充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缩短公告时间、开展网上面试、通过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可采取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体检、聘用合同订立等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
十、“三支一扶”人员
1.按时发放在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做好期满人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2.统筹做好当地“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身体状况。
3.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实际组织动员“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投身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作用。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务必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个人安全。
4.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相关部署,适当调整或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集中培训。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改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方式,各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合理安排业务流程,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变更等业务,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时限。
2.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
3.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开展远程面试、网络培训和线上咨询等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服务两不误。
4.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注意掌握大型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做好辖区内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就业大局稳定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保障。
5.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
6.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辽宁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