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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汽车三包规定,新汽车三包新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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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记者刘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越来越普遍的进入许多人的家庭生活,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但随之而来的,围绕汽车质量问题展开的各种维权纠纷也层出不穷。今年1月1日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开始施行。相比老版规定,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降低了维权难度。截至目前,新规实施近一年,有哪些新变化?近日,荆楚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三包工作负责人员李娉婷。

记者:对车主来说,经常听到一个词叫“三包”,它具体指的是什么?

李娉婷: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在三包规定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即2013年10月1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之前),不能按照三包规定的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记者:新版“三包”规定和老版相比有什么不同?

李娉婷:主要是三方面变化,一是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比如: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等。二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同时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记者:湖北目前家用汽车三包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李娉婷:湖北是汽车消费大省,截至2022年6月湖北居民汽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在全国城市汽车保有量中位居第八。随着我省居民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有关汽车消费中的投诉、维权问题与日俱增。每年汽车产品质量争议投诉占汽车三包类投诉总数量90%以上,而处理汽车类问题须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撑。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承担我省家用汽车三包争议运行机制研究,负责组建及维护湖北省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库,同时为发生汽车三包争议的消费者及经营者提供咨询调解服务。截至2022年11月,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累计受理三包咨询与调解申请1600余件,争议处理及时率为100%,有效的为消费者提供了简捷、高效、公平且经济成本较低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我们把调解工作与缺陷的技术支撑紧密结合,向总局缺陷中心反馈同质和批量缺陷信息50余次;充分发挥专业的技术支撑优势维护相关方公平利益,搭建了由126名专家组成的用汽车三包争议咨询技术专家库,累计开展技术咨询专家现场争议处理35次,组织技术咨询专家线上参与争议处理500余次。应该说,新三包出台以后,专家在研判处置时候有了更加强力的抓手,更加充分的依据,对消费者权益有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一方面我们按照新规继续深化咨询调解工作,另一方面也加强对4S店政策宣贯,引导行业快速适应新规,实现良性发展。

如果遇到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可以致电湖北省缺陷产品管理中心(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