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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热点速递:不动产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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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解读:我觉得物权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因为钱是不值钱的,只有物才是实在的,人们围绕物进行一切行为都以物为基础,所以对物权的理解是重中之重。物权编就是告诉大家,这件东西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归谁所有,物上都有什么权利,如何实现物上权利的法律。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解读:大部分物都是国家的,这是没错的,不能让大部分都是私人的,因为人实在是太坏了,只有限制人性中的恶,才能发挥人性中的善。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解读:你的物永远是你的物,谁都不能碰,除非合法,物权绝对主义。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解读:这条太重要了,意思就是房子什么时候是你,登记,能搬得动的也就是动产,什么时候是你的,交付后。比如你买鸡蛋,钱已经给别人了,但鸡蛋还不是你的,必须放在你的篮子里时才是你的,交接的动作尤其关键。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读:房子很特殊,交完钱住进去都不是你的,必须是登记后,有了房本上的名字,才是你的。那房本上的名字是我的了,但钱还没交,房子算谁的?还是你的。只不过你欠人家钱而已。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解读:告诉你房屋登记的机关是谁,被自己去印个房本,不管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解读:房屋和土地登记需要你自己准备的东西,房管局没时间替你跑。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解读:房子登记简单,土地使用权不比较复杂,有时候需要实际看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解读:避免重复收费等以前经常有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解读:这就是物权变动对于不动产的公式规定,必须是写上你的名字那一天才是你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大部分肯定先签合同,然后办理登记,但中间又有反悔的,把房子又给别人登记了,怎么办?房子是别人的,但那个卖你房子的人违约,赔钱就完了,这就是物权无因性,物权和债权分开看。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解读:告诉你,房本上的内容是绝对的,其他关于房子上发生的欠钱的事,跟房本无关,钱是钱,物是物。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读:万一房本上打错字了呢?很可能,最权威的就是人家档案里的内容,电脑里的东西不容易被篡改。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解读:这个估计不可能,必须得法院调查令,执行难也是因为这条不好办。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解读:拿着别人房本说,你看人家房本都压我这了,我找你借几万你还怕什么?估计就是这个意思。别信,房本没用,那就是废纸。放哪无所谓,房管局随时再补一个。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对于一个房子两个人主张权利的,那房本之外的人你不服就赶紧告,给你十五天,房本上的人没法动房子,十五天一过,人家就能过户,十五天也足够你跟法院联系,查封房子的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你交完钱,可以去做一个预告登记,别人再看房本的时候就知道有人交钱了,而且也买不了,但你得催着卖家赶紧过户,过了九十天就过期了,还得继续预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读: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可能会是别有用心的,造成房价跌了,买房的反悔了,找不到高价买房的了,这些都需要证据,不好弄。除非你再买卖的时候咨询律师,但你又不给钱,所以就自己认倒霉就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解读:这可是救了富人了,哈哈。